中共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校党办字〔2015〕20 号
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费开支月报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级党委(党总支),党群各部门,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费开支月报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15 年 5 月 18 日
江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费开支月报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务接待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在学校事业费中发生的用于公务接待中发生的餐饮、住宿、交通等费用。
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公务接待应履行审批程序(见附件 1)。
第五条 在公务接待中应遵守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做到“十不准”(见附件2)。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每月报告一次,每月中旬汇总上个月开支情况。
第七条 每月上旬各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上月发生的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到校财务处单独报账,不得与其他项目开支合并报账;对超过接待标准的财务部门要及时退回接待单位,经整改符合标准后方可报账。
第八条 报账时,接待单位应提供《江西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江西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江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费报账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3、4、5),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财务部门。
第九条财务部门负责统计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填写《江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审计处)。
第十条 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对违规使用公务接待经费的单位和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1. 公务接待流程图 附件1.doc
2. 学校公务接待“十不准”附件2.doc
3. 江西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附件3.doc
4. 江西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4.doc
5. 江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经费报账登记表 附件5.doc
6. 江西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经费汇总表 附件6.doc
中共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5 月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