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通知》(赣公金字[2018]1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不断简化材料,提升服务效能,方便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根据住建部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从2018年5月22日起,我中心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进一步简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取消提取申请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无需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申请人及受委托人只需填写《江西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声明》书,其他提取条件不变。提取申请人只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从2018年5月22日起,不需要到财务处盖公积金公章。
2、调整职工购房提取申请时间。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由原来的购房之日起一年内调整为两年内(商品房起始时间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起始时间以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为准),可提取金额以职工购房一年内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3、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财务处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