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字[2016]51号
作者:     更新日期: 2021-06-11     访问次数: 2162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字[2016]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2日

 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建立合理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6年秋季新学年起实施。对学费标准上调的高校,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学费标准下调的高校,新生老生均执行调整后新的学费标准。

  二、专业分类

    根据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将学科专业收费划分为文科(文史哲)、文科(经管法外)、理工(I)、理工(II)体育、医学、艺术、农林等七个类别;学校层次划分为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含本科院校的专科)。

  三、学费标准

  (一)根据不同专业办学成本差异,明确每生每学年本科学费具体标准:

1.文科(文史哲)类专业:3650元;

2.文科(经管法外)类专业:3880元;

3.理工(I)类专业:4120元;

4.理工(II)体育类专业:4350元;

5.医学类专业:4350元;

6.艺术类专业:8000元;

7.农林类专业:3410元。

 (二)给予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高校本科专业学费一定的上浮比例,其中,具有博士培养资格的高校本科专业学费可在以上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具有硕士培养资格的高校本科专业学费可在以上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

  (三)南昌大学作为我省唯一的“211”高校,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其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仍按其现行标准执行。

  (四)所有高等专科学校(含本科院校的专科)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参照以上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下浮10%。

    各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向社会公布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国家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切实加强对各高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各高校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



  附件

 江西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年

专业分类

本科专业学费

 专科专

业学费

 一般

高校

具有硕士培养资格的高校

具有博士培养资格的高校

南昌大学

文科(文史哲)类

3650

4010

4380

4650

3285

文科(经管法外)类

3880

4270

4660

4950

3490

理工(I) 类

4120

4530

4940

5250

3710

理工(II)体育类

4350

4790

5220

5550

3915

医学类

4350

4790

5220

5550

3915

艺术类

8000

8800

9600

12000

7200

农林类

3410

3750

4090

4350

3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