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文件
校发〔2011〕90 号
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学科建设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西师范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规范与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省财政下拔的学科建设经费(省高水平学科建设经费、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省示范性硕士点建设经费等)和学校投入的学科建设经费(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经费,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经费,专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经费,新增学位点和专业学位点建设经费以及省学科建设项目的配套经费等)。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采用“统一规划、预算控制、项目管理、跟踪问效、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立项管理方式,以保证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监督性。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本着“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采取“一级学科建设,二级学科(或方向)管理”的分配方式,统筹兼顾,在保证学科点集中管理需要的同时,兼顾各学科方向及梯队成员间的合理配置,实现学科均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快出和多出成果,实现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按照自然年度办理预算和结算。学校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的原则,于每年年初按学校有关规定核拨经费,年末办理结算。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设置专用户头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与监督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第二章 经费分配与使用范围
第七条 省财政下拔的学科建设经费,其使用范围及分配按有关建设项目规定和要求执行。学校将在省财政划拔的项目建设总经费中,预留5%用于项目的组织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与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条件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方面。
1、条件建设经费主要包括改善本学科基础条件的仪器设备购置、期刊和图书资料购置、网络建设与办公设备配置等费用。
2、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及课程(含精品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
3、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本学科梯队人员在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发表和出版,以及高层次科研项目合作研究等。
4、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本学科梯队人员参加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本学科领域著名学者(尤其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两院院士)来校讲学,举办提升本学科影响力的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原则上按一级学科点公共建设经费和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建设经费两部分分配使用。
1、一级学科点公共建设经费文科类约占总经费的20%,理工科类约占总经费的30%。主要用于学科点仪器设备的购置、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本学科领域知名专家交流、网络建设等公共资源所需经费,由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要负责人共同管理。
2、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建设经费文科类约占总经费的80%,理工科类约占总经费的70%。主要用于资助各学科方向梯队人员发表高水平成果(以学校科技、社科处界定为准),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参加高层次科研项目合作研究,邀请国内外本学科方向著名学者来校讲学,购置期刊和图书资料,资助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及课程(含精品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等。经费由方向带头人和学科负责人共同管理。学科方向数原则上以建设项目书设定为准,经费分配时应考虑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同步建设、均衡发展。
第十条 学科建设总经费较少的项目或某些研究方向尚不成熟的培育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经费由所在学院统筹支配,不按学科方向具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范围之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支出。因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未预见情况确需变更,或确属学科建设急需的,须由项目单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与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利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库、软件等,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1、学科建设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学科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与方向带头人共同商讨,并制订经费使用计划,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2、项目负责人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应向学科点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分析经费使用效果,并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分析报告;各方向带头人具体负责分配到该方向的经费使用与管理。
3、项目牵头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学科建设负责,审核监督学科建设经费的有效使用。
4、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宏观管理,审核各学科经费使用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学科建设经费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采取联签联批制度。
1、单笔经费在2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报销。
2、单笔经费在2—5 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共同签字报销。
3、单笔经费在5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主要校领导共同签字报销。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采取项目申报方式。单笔经费在1 万元以上的,支出之前需填写《项目支出申报表》,报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再执行,若数目较大的项目还需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销时,需到学科建设办公室登记备案,同时将《项目支出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作为存档。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的购置,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计划(其中单价在5 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还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上报研究生院或分管校长批准后,再与相关部门协调购买事宜,并按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学校审批的经费额度和审批项目内容执行。对项目负责人和学科队伍不健全、学科建设计划不明确、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或管理不得力的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牵头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以及财务报账工作。每项经费开支后,须于一个月内办理财务报账手续,不得拖延时间,以免影响项目经费的有效管理和学校财务的规范管理。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省级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检查与验收工作,将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除了省教育厅的检查验收外,学校在每年年底对各类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经费检查主要包括:
1、经费用于条件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情况。
2、经费用于项目建设的成效情况。
3、经费用于各二级学科(或方向)及梯队成员间的合理配置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查中,对于未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报告、经费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建设成效不好的项目,学校将暂缓下一年度经费的划拔,并责成其进行整改。对管理规范、措施得力,建设成效明显的项目,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科建设 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纪委,党群各部门。
江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 年6 月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