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文件
校发〔2014〕58号
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
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师范大学
2014 年 5 月 20 日
江西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14 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教财字〔2014〕21 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处室(部、馆、中心),各学院,各直附属单位的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南昌市区以外地区(含南昌市所属县,下同)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南昌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两院院士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校领导(含校长助理、总会计师,以下同)、正高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 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 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两院 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人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校领导、正高职称人员、正处级人员、学校直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纵向、横向)出差的课题组成员等,可乘坐飞机;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飞机。其他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先须经分管的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出差人乘坐飞机所发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如购买多份交通意外保险,仅可报销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800 元;校领导、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天50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省内300元、省外350 元。
第十三条 住房标准为两院院士住普通套间;校领导、正高职称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 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 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或出差任务派出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5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 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赴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 小时者,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含登机牌)、车(船)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超过十二个月的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住宿差额补助。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个人处理。不得用公款请客、送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报销时应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和批准参加会议(或培训)的相关文件(或领导批示)。
第三十一条 科技学院、后勤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科技园公司、国际交流中心、学术交流中心、附中等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7 年11 月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发〔2007〕93 号)和2011 年12 月21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及机票审批报销程序的通知》(校办字〔2011〕22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纪委,党群各部门
江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