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江西省高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设区市教育局、计委、财政局:
为加大我省高等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的管理力度,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49号)的有关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校学生公寓以及普通学生宿舍收费属公益服务价格。由省教育、省物价、省财政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和不同收费档次的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高校根据不同档次的公寓和学生宿舍提出收费方案,报省级教育、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查。高校公寓和学生宿舍收费应按照补偿公寓宿舍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成本主要包括公寓和宿舍的折旧费、水电费、床位、桌椅、电器等必要设施的设备折旧费和公寓宿舍管理费。各高校对规定的公寓配置以外的生活用品,要坚持自愿购买的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取消各种不合理的代收费,如饮水费、洗涤费、公物押金等。
二、接受学校提供住宿设施的普通高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院校、成人高校在校学生含本专科生、研究生、都应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学生住宿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600元,具体住宿条件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公寓宿舍收费实行分级分类(或分档)管理,明确不同档次的公寓宿舍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鼓励兴建适用、经济的公寓宿舍,降低公寓宿舍成本,减轻学生负担。学生公寓的入住要贯彻自愿的原则。高校要适当保留普通宿舍的比例,普通高校学生宿舍的比例不得少于总体的25%。为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农村特困生解决住宿问题;禁止将高校原有的普通学生宿舍擅自改变成学生公寓。
对利用社会力量承建(或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管理的学生公寓,高校应加强管理。要与承建和管理单位事先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公寓管理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并督促承建单位实施,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高等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写明本校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批准单位的批准文号。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可视具体情况,实行新老生执行一样标准。住宿费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各类高校由价格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查处。
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开学实施,原教委、物价、财政《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学生收费处标准的通知》(赣教计字〖2000〗188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
一、 学生公寓
生均寝室内使用面积(含卫生间面积) | 房间设备设施 | 居住学生数 | 收费标准 | |
一类 | 5M2以上(含5M2) | 单人床、书桌、凳子、衣柜、书架、彩电、电话、(话费由学生自付)电扇、电源插座、房间配有卫生(盥洗)间。有专人管理,负责安全、卫生、传达工作。定期免费为学生洗涤床上用品。 | 4人及以下 | 1000元/生/学年 |
4-5 M2 | 5人 | 900元/生/学年 | ||
二类 | 4-5 M2 | 床、书桌、凳子、衣柜、书架、彩电、电话、(话费由学生自付)电扇、电源插座、房间配有卫生(盥洗)间。有专人管理,负责安全、卫生、传达工作。定期免费为学生洗涤床上用品。 | 6人 | 800元/生/学年 |
二、 学生宿舍
生均寝室 内使用面积 (含卫生间面积) | 房间设备设施 | 居住学生数 | 收费标准 |
3-4 M2 | 床、书桌、箱架、凳子、书架、电话(话费由学生自付)、电扇、电源插座,每层楼必须备有彩电、设有公共卫生设施和盥洗设备、配有淋浴间。有专人管理,负责安全、卫生、传达等工作。定期免费为学生洗涤床上用品。 | 4人 | 700元/生/学年 |
5人 | 650元/生/学年 | ||
6人 | 600元/生/学年 | ||
7人 | 550元/生/学年 | ||
3 M2 | 床、书桌、箱架、凳子、书架、电话(话费由学生自付)、电扇、电源插座,每层楼必须备有彩电、设有公共卫生设施和盥洗设备、配有淋浴间 | 8人 | 500元/生/学年 |
9人 | 450元/生/学年 | ||
10人 | 400元/生/学年 |
主题词:高校 学生宿舍 收费标准 通知
抄报:省物价检查所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2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