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对江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培养经费的批复
作者:     更新日期: 2004-11-14     访问次数: 338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对江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培养经费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4]487号

江西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核定江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培养经费的函》(赣师大[2003]12号)文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1999年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科方向及招生计划的批复》(教师司[1998]38号),经研究,根据我省实际和办学成本核算,现将江西师范大学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及项目核定如下:

(一)报名费:每生150元(含命题、考试、阅卷、面试费); 

(二)学习培养费:一次性收取。 

1、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期三年,每生按1.8万元收取,其中包括:论文指导费、学位申请费、论文评审费、答辩费等。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办学点教学管理支出、教学设备、设施和教学实践环节开支。

学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文后二十日内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