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日期: 2006-08-10     访问次数: 382

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

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教计字〔2006〕141号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

高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1、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

2、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

3、各类国家和省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

4、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其学费的收取仅限于本科阶段。

5、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

上述学费标准已有规定的,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报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6、自费来华的留学生,其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照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规定的收费政策制定,并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

7、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原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退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赣教计字[2003]166号文件)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废止。

(二)住宿费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仍按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江西省高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赣教计字[2002]146号)文件执行。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即每学年按10个月计。原赣教计字[2003]166号文件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废止。

(三)考试费

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的以下各类考试,应按规定标准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1、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2、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入学考试;

4、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

5、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

6、专升本考试;

7、开放教育学生申请注册和入学考试;

8、保送生测试;

9、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10、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

11、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考试(含以上11类的笔试、复试或面试);

12、高校其他教育考试(如自学考试、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收费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高校考试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报省发改委会同财政厅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指高校为在校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为学生学习、生活服务,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高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6】5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各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各校必须加强代收费项目的管理。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参与代收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代收费项目实施完后,并将实施情况向学生公示。

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另文下发),由省级教育厅提出,报省发改委会同财政厅审批。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和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教监字[2006]10号)及原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846号)的有关规定,将经省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四、加强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

    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省市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附件:《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省 教 育 厅        省发 改 委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八月十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改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是,高校收费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的收费政策尚不明确;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部分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   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住宿费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住宿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有现行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进行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考试费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专升本考试,保送生测试,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考试(含笔试、复试或面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高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高校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管理,应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制度规定,抓好落实工作。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各地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高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各地规范高校代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对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span="">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四、加强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
   
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
   
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各地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