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江西财大、江西师大会计专业、法律在职专业硕士
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7]1176号
省教育厅:
你厅上报《关于请核准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的函》(赣教计字[2007]120号)、《关于请核准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的函》(赣师大[2007]153号)文收悉。上述两所大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增法律硕士等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学位办[2007]28号)文件批复,分别取得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和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资格。为加快我省研究生教育发展,现结合我省原部分研究生收费标准,本着收支平衡,不以赢利,所有收入都源于教学用途为原则。经研究,同意上述两所大学向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收取培养费。每生每学年12000元(含报名费、资格审查费、学位论文课程指导费、答辩费及管理费等费用)。
上述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于2007年秋季开始执行。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在收费前做好价格公示,接文后10个工作日内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