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9]75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请重新核定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函》(赣教计字[2008]168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字[2003]2160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50元。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4]937号)同时废止。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持该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执行。测试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