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师范大学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
为规范“江西师范大学发票专用章”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一)财务处处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发票专用章由财务处档案室专人负责管理。
(三)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发票专用章不得带离保管地,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地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财务处长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督。
(四)发票专用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交发票专用章,由重新确定的发票专用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五)发票专用章如有不慎丢失或损坏,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财务处处长报告并说明原因。
二、发票专用章的使用
(一)凡需领用或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领用或开具发票时(发票的领用或开具办法详见《江西师范大学票据管理办法》),都必须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由管理人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凭批准后的《发票专用章审批单》方可盖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因使用发票专用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每年年终,管理人员应将登记台帐、《发票专用章审批单》等用印资料按财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存档备查。
江西师范大学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