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意见
赣发改收费〔2014〕373号
省各高校、各研究生培养机构:
为加快我省研究生教育发展,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学费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如下。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一)公办高校研究生学费标准
1.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全日制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最高为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为10000元。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2.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有关高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合理制定后,报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党校等研究生学费的制定,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的,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收费政策。
(四)研究生住宿费标准
全日制研究生住宿费按省教育厅、原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江西省高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赣教计字[2002]146号)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调整
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如要调整,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高校申请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三、研究生退学与退费
研究生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高校应按规定将研究生学费标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标准。同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本规定从201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20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