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4〕108 号 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公务交通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日期: 2015-04-13     访问次数: 1555

 

 

江西师范大学文件

 

校发〔2014〕108 号


 

关于印发《江西师范大学公务交通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部、馆),各直附属单位:

《江西师范大学公务交通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师范大学    

2014 年 9 月 11 日

 

 

 

 

 

江西师范大学公务交通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交通费用管理,严格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根据《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赣办字〔2011〕62 号)及《关于实施公务用车改革的 通知》(校发〔2013〕4 号)精神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 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交通费,主要是:

1.学校公务用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公务用车车辆的单位,所发生的车辆运行费。

2.单位组织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

3.教职工在南昌市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包括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

第四条 单位和教职工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 车辆租赁费、的士费和公交车费等费用。

 

 

第三章 经费预算

 

第五条 公务交通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依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适当安排部门公务交通专项经费;依据学院规模,适当安排学院公务交通专项经费。

第六条 学校领导公务车辆运行费,按每车不高于公务用车 改革前的标准金额,列入党办(校办)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保留公务车辆的单位,按每车不高于公务用车改革 前的标准金额,核定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并列入该单位的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不保留公务车辆的部门,其公务交通费用在本单位公务交通专项经费或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各学院的公务交通费用,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在教学经费中列支;与教学活动无关的,在本学院公务交通专项经费 中列支。

第十条 校院两级管理改革试点学院和经济目标管理学院的公务交通费用,在其公务交通费用预算中列支。

第十一条 学校大型活动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在后勤保障交通费或学校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学校交通车的运行费用采取乘车收费和学校适当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

 

 

第四章 经费结算

 

第十三条 保留公务车辆的单位,其公务车辆运行费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燃油费、维修费和保险费的支出,应符合政府定点采购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教职工从事公务活动,在后勤集团用车的,应提交《公务用车费用结算表》,按月结算,财务处从相关单 位公务交通费用预算中划扣;租用社会车辆的,应签订正式协议 书,凭租车协议书和发票转账支付租车费用。

第十五条 教职工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时,应在每张票据后注明起始和终止地点、事由,按程序签字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学校交通车乘车收费工作由后勤集团负责,所收款项与交通车运行费用合并核算,每月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结 算中心、后勤集团进行统计汇总。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中的交通费结算,应遵循真实性和合理 性原则,备注用车理由、来往目的地、公里数、往来时间等情况,并在科研经费中有交通费预算安排的方可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不允许私车公用。

第十九条 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按《江西师范大学差 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14〕58 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5 日(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纪委,党群各部门。


江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9 月 15 日印发